第三十条
有效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结束后,装修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装修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装修人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备案证明向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其他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经装修人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装修人交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施工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