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修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污染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其他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实施检测。

环境污染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