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已废止乡人民政府评定的贫困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乡人民政府同意,报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适当减免乡统筹费。对失去劳动能力的复退军人、残疾人、军烈属及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特困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减免村提留。对民办教师和因病、伤残而不能出工的农民,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减免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