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应当予以行政许可而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航道养护、航标管理等职责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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