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通航水域的沉船和有碍航行安全的沉物,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及时向航道管理机构报告,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并在航道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