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航道内临时设置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和墩台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市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施工时,造成航道、航道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