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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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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进行航道建设和养护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和索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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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