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救济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职工认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劳动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