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交通等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行业的行业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该行业组织就职工工资进行集体协商。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财政补贴给予必要的保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