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被派遣职工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