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

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需要延期或者暂时部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足额补发的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