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重大危险源、矿区塌陷危及的区域、尾矿库(坝)危及的区域、燃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对原有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