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提取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