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项,为从事高危行业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