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凡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对于前款规定之外的湿地,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重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确需占用湿地的,有关部门在依法编制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