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对不具备条件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形式实施保护。

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