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四条已修改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