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