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控告,移送有关机关予以查处;
(五)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交流和推广经验;
(六)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重特大事件联席协商制度;
(七)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