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申诉、控告、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