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