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和工作方案,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
(三)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研究和人员培训,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
(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