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根据所管辖教育事业的实际,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编制,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证教育督导工作顺利开展。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