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督学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免去其督学职务。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