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以及管辖范围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