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导结论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制度、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制度、重大事项督导结论向社会公告制度。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