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对督导内容自查自评,报告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二)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议,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