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二)水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三)船用产品,是指在船舶上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四)水工设施,是指船坞(排)、船台以及停靠船舶的码头;

(五)厂修,是指船舶进坞、船台或停靠码头的修理;

(六)航修,是指船舶航次当中的修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