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二)水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三)船用产品,是指在船舶上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四)水工设施,是指船坞(排)、船台以及停靠船舶的码头;(五)厂修,是指船舶进坞、船台或停靠码头的修理;(六)航修,是指船舶航次当中的修理。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