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的企业(不含渔业船舶的修理和建造),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船舶修理,是指各类船舶的厂修、航修、改建和水上设施的修理和维护。本条例所称地方船舶建造,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直接管理的企业之外其他企业的船舶建造。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