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船舶修造类别、吨位组织生产经营。不得超越核定的船舶修造类别、吨位从事生产经营,不得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未经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吨位的企业进行施工。未经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吨位的企业,不得从事船舶修理和建造。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