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其所属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粉煤灰排放、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的指导。
市经济、环保部门应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政策指导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