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