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是指华侨(含华侨个人、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捐赠款物,用于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保障事业和公共设施及其它公益事业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捐赠人,是指提供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华侨。本条例所称受赠单位,是指接受华侨捐赠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团体、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