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已修改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