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