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自治区的教师工作。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教师工作。

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