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年满40岁或教龄20年以上以及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的教师一般每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办学单位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