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二)有营业场所,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标准;
(三)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要有经营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要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法人代表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音像制品营业性播放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五)电影放映应当符合《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当齐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