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或文化娱乐机具进行赌博活动的;(二)利用文化娱乐活动或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活动的。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