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个人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安全性检测机构鉴定属于危房的,按照下列规定经批准后可以修缮加固或者改建:
(一)市辖区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危房修缮加固或者改建,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县级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危房修缮加固或者改建,由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经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危房修缮加固或者改建,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的其他镇、乡、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危房修缮加固或者改建,由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经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危房改建应当在原有的宅基地范围进行。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危房改建面积及层数不得超过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范围,其他区域危房改建面积及层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