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七条有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已经核发的应当予以撤销。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违反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安全生产法规规定,造成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安全生产隐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