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有效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