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被审计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可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销、罢免其职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