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条已修改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论、审计意见书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