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九条有效省、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教育事业编制,配备和充实县、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加强对农村扫除文盲工作的教学和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