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条有效个人脱盲标准为:农民识一千五百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二千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记简单的账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为:其下属的每个单位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十五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在农村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在城镇达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复盲率低于百分之五。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必须是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单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