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月2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