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扫除文盲规划的落实情况,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完成,对失职者,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