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扫除文盲的学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考核,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基本扫除文盲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验收;乡(镇)、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