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收费站及服务区、公路路口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