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调查登记,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名单由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